本国际组织由国际标准绿色技术产品实践机构IO-WGCA的12个代表部、执行理事会、实施理事会、运营理事会、各大洲总部、14个总部、7个部7个处、全球总部及世界支援总部、72个支援机构等组成。为世界360个国家(地区、岛屿、部落),就能源、物流、港口造船、宇宙航空、开发建设、IO-WGCAIGC(A-Z认证领域及国际标准绿色分类代码巨、大、中、小、微分类)等“IO-WGCA气候环境宪法”(以下简称IO-WGCA宪法)国际法所有范围的公务,将各国批准的本国法律批准前范围的法律规定为所有范围的法律,以地球和宇宙多宇宙论中性微子论无限能源来源以及水、空气、大地为全面担保的产业分类代码和物流代码,并以国际标准绿色分类代码所有领域为担保的知识产权转化为碳排放权担保的依据进行合作,世世代代将地球和宇宙的所有股东——有机体和无机体,利用国际标准绿色技术加以保护并付诸实践和履行。
第一条 名称
本国际组织为全面执行国际标准绿色技术所有领域的公务,由大韩民国发起,根据大洋洲15个联邦国家25个属地的国际协议,与大洋洲联邦国家代表并通过国家间国际公约,按照“维也纳公约”所述的条约法和国际法,G77轮值主席国兼议长国斐济在世界上首次受托登记注册了政府间国际机构及气候环境宪法。在大韩民国,将“IO-WGCA宪法”登记为环境部及气象厅所管辖的国际及外国机构,即国际组织。其名称源于“IO-WGCA宪法”。
Name:IO-WGCA(GCA/IO-WGCO/WIPMOIO-WGCA)
中文名称: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世界知识产权管理组织IO-WGCA
本国际组织促使欧洲联盟、非洲联盟、大洋洲联盟、大韩民国及中国等亚洲和美洲等各大洲的主要国家接受“IO-WGCA宪法”,且在全世界的国际标准绿色技术、产品、服务、企业、资产评估、学位、资格、国际兽医合同确认书等方面的国际标准绿色分类编码IO-WGCA宪法的所有范围、国际法以及各国宪法和法令范围内执行国际公务。
<总 则>
本国际组织实施“IO-WGCA宪法”,以实现“维也纳公约”(第1089号关于保护臭氧层公约)和“联合国框架公约”(第1213号条约关于气候变化公约)规定的目标。
“IO-WGCA宪法”是以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TRIPs条约第265号-生效日期1999.1.1.)及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8章8条绿色技术产品使用(国际标准绿色技术-生效日期2012.3.15)以及无限能源(美国专利法103条,韩国专利法106条2之1项)等为基础,当时的G77轮值主席国兼议长国斐济(大洋洲)同时在几个国家根据“国际公益信托法”进行了受托登记,并以“绿色技术商品实践机构宪法”进行了公布。
而且,强制性绿色政策在大韩民国根据INGO-WGCA(IO-WGCA)宪法规定的目标项目许可和《国际公益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法进行了登记。为了保护气候环境、韩半岛和平、脱北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为了加快研发国际绿色技术、发掘和筛选相关产品;为了建立国际标准绿色技术验证和认证体系以及旨在培养国际人力资源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培训支持,将在全世界代替360个国家履行绿色技术商品实践职责。
因此,已经通过履行与国际标准绿色认证专利等知识产权和全球气候环境相关的2000个国际法、150个海洋法、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所有国际法的IO-WGCA的国际绿色验证和认证系统的国际绿色认证书,将该认证书通过各国法务部监察厅所属国际公证人做出国际公证后,经过外交部(法务部认证、领事认证)认证程序的绿色技术或产品时,根据WTOTRIPs规定,强制实施绿色法令或国家政策时,将获得最惠国待遇。IO-WGCA与世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WIPMO-IO-WGCA)一起履行绿色实践。
第二条 所在地
本国际组织为处理与气候环境有关的国际事务,在欧洲联盟、大洋洲联盟、非洲联盟、大韩民国和中国等亚洲、中南美和北美等WTO成员国等全球范围内设立相关机构。
第三条 目的
本国际组织采用国际标准绿色技术及产品实践以谋求绿色增长。其目的是利用绿色产业作为新的增长动力来保护气候环境,从而发展各国的绿色经济,提高全球人类的生存质量,进而保护地球与宇宙空间的有机体和无机体。
为此目的,本国际组织在360个国家以国际公益信托法为依据进行委托和登记,努力使绿色技术产品实践在世界各国成为国策。同时为有助于各国履行与国际绿色技术产品实践有关的职责,在绿色国土开发方面的教育和预算、气候环境相关的各领域实现绿色计划以及在绿色气候环境相关的所有领域的国际资格及学位等方面,通过国际绿色教育来培养专门人才。通过利用国际绿色基金支持各国开发绿色城市和基础设施,加强与世贸组织成员国和发展中国家、贫穷国、岛国、部族国家之间在气候环境方面履行绿色职责所需国际合作。
IO-WGCA宪法以WTO/TRIPs协定、UNILC国际法确定的ICC确定法令、国际刑事法庭法令相关法律、ICC国际商会相关国际法及其仲裁法庭相关法令以及国际法中气候环境法、海洋法、国际商务法、刑事法、国际条约法、FTA、国际知识产权法、欧洲能源法等全世界所有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为担保。
本国际组织为保护地球和宇宙的有机体和无机体,将这一时代前后融为一体,在微子学、量子学、无限能源、航空发动机等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作为学术得到注册或接受分类码的绿色技术产品以及在各国专利厅注册的绿色技术产品的发明、发现、学术、分类代码等,并把融合绿色技术和无限能源,空气能发动机等绿色技术制造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专利的国际标准绿色技术和产品等提供给这个地球和宇宙。
而且绿色生活和人类生活所必需的与气候环境相关的所有的衣、食、住等也将以绿色技术产品开发而得到实践,以拯救因使用化石燃料而受到地球环境污染及燃料枯竭等困扰的人类。
针对所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国家同时启动的实施法令第九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专利法、总统令20729(2008年2月29日生效)第8条、美国专利法第103条、UNFCCC第1213号保护地球和人类的“国际标准绿色技术和产品”的使用实践一事,全世界一致承诺坚决履行。
所以,对于“国际标准绿色技术和产品”所涉及的所有产品,IO-WGCA适用专利法106条之2的第1款和TRIPs第31条;在公共非商业性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权利人,也可以利用“强制征用”来发掘和生产国际标准绿色技术产品。对生产的产品,通过国家许可及登记程序,进行供应,使其履行义务。本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机构可以使用注册在国际法上联合国特别机构WIPO上的绿色技术以及以学术论文注册的绿色技术等知识产权。
大韩民国和绿色法令强制实践国家是条约法履行国家,将绿色政策规定为国家和地方政府、企业、国民的责任,国际标准绿色技术被分类为学术登记的单方面国家,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具有以最惠国待遇开发和使用绿色技术产品的强制性。
也就是说,为落实绿色技术实践(UNFCCC-第1213号依据),在包括发展中国家G77个国家、最贫穷国家在内的属地岛国等G20所有国家中,缔约方国家都有义务实施最惠国待遇(TRIPs法-立即实施为依据),并通过绿色技术产品实践实现经济和气候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际组织IO-WGCA(INGO-WGCA/WGCAF)是第一个拥有绿色技术产品实践宪法的国际机构,是知识产权人、设计者。设立高管执行理事会,总部设在大韩民国。
本国际组织的主要工作是通过以气候环境宪法为依据的验证,以国际标准绿色技术产品创造绿色增长。旨在以绿色产业作为新的增长动力,发展各国经济。通过绿色技术产品、绿色产业革命、绿色社会的实现,提高全世界人类的生活质量,实现国际社会和平。
另外,利用在全世界拥有和管理的所有国际资金(绿色技术商品资金、防沙治沙资金、海洋清洁运动资金、环境开发资金、绿色城市开发资金)等,在IO-WGCA全球银行总部为各国和韩半岛统一准备发行绿色基金。这是通过IO-WGCA创始执行委员会代表每个创始国和每个相关国际组织指定的IO-WGCA银行实施的,并由每个IO-WGCA资产管理公司(SFC)进行管理和运营。相关国际组织将在每个国家的地区总部运营世界领先的国际绿色技术和产品交易所,以实施绿色技术产品实践。而地区总部通过运营有关衣、食、住、工业品、交易所等IO-WGCAIGC(IO-WGCA国际标准绿色认证)的国际标准绿色技术,向加入WTO的国家、G20、G77、部落国家、贫困国家、属地等全世界360个国家以同样的方法提供商品。
韩国正在实施绿色经济增长所必需的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第2条第3项绿色技术商品实践、第4条国家的责任、第5条地方政府的责任、第6条所有企业的责任、第7条所有国民的责任、第8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优先),这与IO-WGCA宪法理念相同。在中国,绿色政策被制定为五大政策之一,绿色政策规定能源为涉及国计民生安全保障。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职责,国际组织IO-WGCA(INGO-WGCA/WGCAF)已经开展了绿色技术产品的实践革命。
IO-WGCA是根据发达国家G20和发展中国家联合体G77和最贫穷国家、岛国、属地等关于国际法和条约法的维也纳协议,根据IO-WGCA的自身宪法,通过对气候环境和人类产生不良影响的地球和宇宙的所有有机体、无机体的监察、监视、指导、教育、互助调查及对绿色技术、产品、企业和公共机构等的国际标准绿色检验和认证,支持国际标准绿色技术及产品实践的IO-WGCA宪法践行之国际机构(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IO-WGCA监察将积极协助全球各国履行绿色职责,并通过宪法目标事业第37号“与全球司法机关合作,实施协助调查权”为依据,对地球和宇宙的有机体和无机体保护产生不良影响的因素进行严格管制。
“国际标准绿色技术产品实践”是全世界各国、地方政府、企业、国民的强制性责任,不仅是G20、发展中国家、最贫穷国家、岛国也应该在国土开发等整个社会领域使用国际标准验证和认证的绿色产品和绿色技术。
IO-WGCA宪法以WTO/TRIPs协定、UNILC国际法确定的ICC确定法令、国际刑事法庭法令相关法律、ICC国际商会相关国际法及其仲裁法庭相关法令以及国际法中气候环境法、海洋法、国际商务法、刑事法、国际条约法、FTA、国际知识产权法等全世界所有国际法和各大洲联合法为担保。
在大韩民国,这相当于“关于知识产权协定的总统执行令和实施规则以及大韩民国政府批准的《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所讨论的职责范围。此外,《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基于国际法和条约法,与“IO-WGCA宪法”的目标一致,涵盖了灾难安全管理领域。
并将《欧洲能源法1,2》作为《IO-WGCA宪法附录国际能源法》予以公布。气候环境变化、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国际法及其所包括的国际金融、全球资产运用、生活、国土交通、建筑、基础设施、物流、医疗、产业、技术、资源开发、新再生能源、消费合理化、能源消费限制、水资源管理、国民健康、饮用水安全供应、环保汽车、资源循环、技术期货商品、FX技术商品期货交易、碳排放权交易、股票期权、资产管理和目的法人的技术开发领域,适用于WTO成员国及其属地等FTA认证的各国强制法人绿色法令的职责范围。
“IO-WGCA宪法”通过社会各界的绿色教育、经历证明、认证制度的国际学位证明和国际资格证明及国际绿色资金的国际金融证明来履行其职责。
同时,利用该方法,进行国际标准绿色检验、认证,支持国际公证后的认证,并支持在IO-WGCA注册的相关目标项目的运营。而且允许各国的研究院或学术界代理国际验证业务,发掘绿色技术、绿色产品,并对其进行国际验证。支持进行针对相关业务的推荐及交易等。
<本国际组织向全世界宣布下列内容:>
为了使全世界人民更健康,更安全地生活,让所有国家都使用国际标准绿色技术和产品,使无温室气体能源成为可能
这不仅是国际机构的任务,也是全世界人民当前的任务和责任。
严重影响地球气候的化石燃料以及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二氧化碳大量排放到了地球大气层,同时也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为减少温室气体而发明新的绿色技术,国际标准绿色技术和产品使用实践是公共利益的首要课题。因此在各个国家,绿色政策是必须的,而且已经是强制性的。
IO-WGCA(IO-WGCO/GCA/WGCA/WGCAF/GTO)气候环境宪法是为低碳国际标准绿色技术制定的,旨在满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公共利益,或针对已开发和运营的绿色技术进行验证和认证。经认证后,将国际标准绿色技术和产品推广到全世界。所有国家的绿色实践都是根据FTA适用的范围和目的而设计的。
这是因为气候变化可能对人类的生存、健康、雇佣、收入和生活、性别歧视、教育、住房、粮食确保及贫困等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因素产生重大影响。
未来气候变化的程度将更为严重。应对异常气候和病毒等大气的不完全性、变得更加温暖和酸性化的海洋和地震、升高的海平面等地球异常现象是国际上面临的首要课题。更暖之前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用国际标准绿色技术复原因人类技术而荒废的气候环境是人类的使命和责任。
因此,"IO-WGCA''的股东都是地球和宇宙中的所有有机体和无机体,股东在多维空间理论、中微子和无限能量的范围以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公认的国际法律和法规的全部范围内对“IO-WGCA气候环境宪法”尽职尽责。未来取决于人类为地球上的有机体、无机体所做的一切事情。
本国际组织将采取必要和强制性措施,利用国际联网引进新的绿色技术,以便更清洁和更健康地开发和保护人类家园——地球。本国际组织由WTO,G77国家和其他国家组成,其目标是通过减少因能源短缺引发的竞争和垄断来实现世界经济的公平发展。
在全球注册“IO-WGCA(国际组织)”是“维也纳公约”规定的共同义务。该组织将为实现世界贸易组织(WTO)所有国家及G77成员国内安全无限量能源——空气能发动机、氢能开发成为可能的低碳国际标准绿色技术的新实践提供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
另外,对于新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及促进,将从国际、区域、国家和各领域以及与12个代表部、14个全球总部、全球世界支援总部、各国家总部共同开发国际标准绿色技术,并促进国际标准绿色技术产品的使用。
从作为发展中国家且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大洋洲联邦开始,受斐济政府和G77国家的《IO-WGCA气候环境宪法》委托注册的本国际组织(IO-WGCA)的诞生,对于振兴并鼓励和推广低碳国际标准绿色技术至关重要,此技术可以替代排放温室气体的化石燃料。为了实现更加宜居的人类清洁地球家园,我们将动员国际性的网络和与气候环境相关的强制性国际法等,力争引进经过国际标准绿色技术验证的新技术,从而帮助发展中国家、岛屿国家、贫困国家和部族国家逐步开发建设世界级国际标准绿色城市。
由世界贸易组织(WTO)、G77、G20、联合国合作组织、发展中国家、岛国、部族国家等全世界所有国家共同参与制定的《IO-WGCA气候环境宪法》规定,通过减少因能源不足引发的竞争及垄断,实现世界经济公平发展。
“IO-WGCA气候环境宪法”旨在实施没有二氧化碳的国际绿色社会,通过国际标准绿色技术验证、认证各国的绿色技术并普及到世界各地,以促进各国引进绿色能源生产并使用新方式来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从长期来看,不仅要维护世界各国和平相处,减少纠纷,还要帮助全世界人民提高生活质量。
无论任何国家、地方政府、国有企业、联合国合作组织以及各种机构的社会和经济体制如何,只要同意并注册了“IO-WGCA气候环境宪法”就被认定为会员国。所有会员国都将通过采纳并促进没有二氧化碳的绿色能源生成方法,将承担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排放的最佳努力的责任和实践义务。
本国际组织将通过协调和集约措施,帮助建立国家间的共同合作网络,以扩大各国人民健康和社会福利优先事项的国际合作。
它将通过确保国家可持续使用的燃料获得,并在G20、G77、发展中国家、岛国、部族国家等国际绿色城市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国际合作,所有产品都将通过国际标准绿色技术进行验证、认证。认证后,在进出口时按国际标准绿色产业分类,以帮助改善气候环境。
G77、发展中国家、岛屿国家、贫穷国家和部族国家将逐渐减少大气中的碳排放,同时也将陆续强化经济独立性。
本国际组织将作出公平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生产和使用可再生和无二氧化碳的无限能源、空气能发动机和氢能设备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此外,国际组织有义务与所有成员和国际社会保持信任,进一步加强这种信任。并为满足全世界绿色能源的需求,与国际社会进行合作。最终,本国际组织希望为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关于IO-WGCA气候环境宪法的运作和实践指南>
本国际组织同意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及G20、G77、部族国家、岛国等全球范围内设立和登记“IO-WGCA”所属特别机构和援助机构等。
“IO-WGCA”承担着合作、研究、开发生产绿色清洁、可持续的无限能源、空气能发动机、氢能的低碳国际标准绿色技术,以及促进履行国际标准绿色技术产品使用实践职责的中枢作用。
正如旨在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那样,这与本国际机构“IO-WGCA气候环境宪法”的责任是一致的。
此外,基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专利法和大韩民国的总统令第20729号(2008年2月29日生效)的第8条;根据“WTO共同发起绿色技术行动实施法令”第9条的规定,对先行技术的调查应保持一致。并应努力实现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造成环境污染的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技术,尽快推出国际标准绿色技术产品。
国际标准的绿色技术包括温室气体减排技术、能源利用效率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清洁能源技术、资源循环利用和环保技术(包括融合技术)。
关于“IO-WGCA气候环境宪法”第10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非商业性使用”,对于利用替代技术生产替代能源,有义务履行研发和技术促进等已宣布的目的,“IO-WGCA”理事会对此表示同意。
以全世界国际法为全面担保的“IO-WGCA气候环境宪法”所拥有的国际标准绿色技术(产品、服务、企业、学位、资格、国际评价、国际交易)的国际绿色验证和认证等专利和在联合国特别组织WIPO上注册的绿色技术和产品,在使用和开发地使用,没有差别,以公平的方式进行,包括所有的国家、所有的州以及地方政府的法人,以全世界人类的利益为目标。
“IO-WGCA气候环境宪法”旨在与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政府及相关公共机构、民间组织和私营部门建立联系,并促使他们发生改革性的变化。
开发和促进创新的低碳国际绿色技术和科学标准,使相关国家实现绿色增长,将显著减少碳排放能源设备,以实现公益和人类健康。
通过大规模减少导致物理环境或地球生物圈发生变化的化石燃料,本绿色能源生产技术将有助于增加自然生态系统的复原和生成。
最终这将使自然顺应气候变化的全世界生态系统减少粮食减产的威胁,同时以无公害和可持续的方式为全世界人民提供经济发展的机会。
本国际组织的经济利益将使下级主管部门向社会边缘化的行业转移,支持国际救济工作,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福祉。
此外,使用低碳排放技术,促进市民自发参与包括绿色环保事业运营在内的健康文明社会的建设。
这将促进所有希望使用国际标准的绿色技术来促进绿色产业并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促进项目执行的成员国以及以下密切相关的地方政府、国有机关或私人机构的共同关注。
本国际组织将在毫无歧视性的政策指引下极力促进G20、G77、发展中国家、岛国、贫穷国、部族国家等成员国以及WTO成员国之间的物力、人员交换和合作,逐步构建绿色气候环境与世界和平。
<公告方法>
IO-WGCA网上办公在http://io-wgca.org/http://ingo-wgca.org上发表。
但是,如果因电脑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无法在网上公告时,可以在相关总部首都圈内发行的日报及总部网上发布公告。
<业务分类>
以本项目国际机构公益工作的结构图为准,CCGI、GGG以下的SFC和SPC(SpecialPurposeCouncil)SPC-A.B.C由以下结构 (地区总部单位)组成。
但是,气候环境期货交易所等气候环境仲裁机构按照其组织和内部规则,各总部银行则以IO-WGCA银行章程为准。
第四条 目标项目
1. 为支援旨在解决地球气候环境问题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并支援旨在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国际标准绿色技术开展实质性的行动,举行与产品实践有关的国际组织研讨会等国际会议暨IO-WGCA成员国际公务会议。
2. 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和发展中国家、部族国家、岛国、贫穷国在内的全球标准绿色技术、产品、服务、企业、学位、资格等,通过国际标准绿色技术验证认证(IO-WGCAIGC)系统,按国际标准绿色分类代码向全世界推广相关人员培训和访问指导工作。
3. 为统筹“IO-WGCA”绿色产品和期货交易所项目,国际绿色基金、国际金融、银行业注册和国际基金、国际金融交易总部项目和气候环境仲裁法庭的支持项目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援。
4. 这是为支援全球360个国家(地区、岛屿、部落)相互交流国际标准绿色技术的18个省市和地区的具有枢纽功能性项目。
5. 根据“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为实践绿色增长、绿色技术、绿色产业、绿色产品、绿色生活、绿色经营、绿色发展等创造和保护绿色环境,向全球WTO成员国及发展中国家、贫穷国、岛国提供支持和教育。
6. 与世界各国合作,在非洲、阿拉伯和海湾地区等治安方面比较脆弱地区开展国际绿色城市建设项目时,将为武装警卫、治安、安全等提供支持。
7. 其他本国际机构在“IO-WGCA气候环境宪法”所包含目标项目的1-43项工作及支援项目。
<IO-WGCA宪法目标项目1-43项>
1.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会议记录第7号附件依据与IO-WGCA(WGCO/GCA)宪法、宪章、宣言书中记载的项目整合;
2. 在发展中国家以绿色技术产品实施一揽子开发项目;
3. 绿色科技产品期货,产品贸易,物流业务;
4. 绿色技术产品开发,建设项目;
5. 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绿色技术产品开发;
6. 360个成员国加入协议费收益项目;
7. 面向360个国家发行绿色技术产品认证表验证及国际绿色认证;
8. 振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内国际标准绿色技术的教育、文化、艺术、科学教育等事业;为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进行大学研究生院教育和运营许可工作(包括在线大学);
9.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WGCAF/GCA)宪章、“宪法”、72个支援机构以及所附的总部和委员会工作和国际标准绿色技术产品项目;
10. 国际组织全球绿色气候机构IO-WGCA全球行政支援及全球金融交易行政各省、市、地区总部/海洋造船行政总部/大陆总部(非洲、欧洲、南美洲、北美洲、大洋洲、东北亚、欧亚、阿拉伯)的批准及亚洲全球支援总部72家(SFC1-72)资产运营公司法人总部。每个资产运营公司(SFC1)以下的100个法人(SPC1-100)管理监督业务,商业法人总管业务及事业管理;
11. 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第二条和4,5,6,7条有关职责的履行及基本法第六条的所有支援工作;
12. 以绿色成长、资源循环、农产品、绿色产业、绿色产品、绿色生活、绿色经营等国际绿色认证及绿色企业绿色衣、食、住产品全领域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项目,将总统令定为事业的全球化。(大韩民国作为一方,包括TRIPs规定的全球最惠国适用及知识产权适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立即无条件实践的强制性条款);
13.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WGCO/GCA/WGCAF)绿色技术交易所项目;
14.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WGCO/GCA/WGCAF)绿色技术产品,国际绿色基金,国际金融,银行业务和登记以及国际基金国际金融交易总部项目;
15.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WGCO/GCA/WGCAF)绿色产品交易所项目;
16.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WGCO/GCA/WGCAF)绿色期货交易所项目;
17.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WGCO/GCA/WGCAF)资产运用行政总部及资产运营公司72个管理监督及洲际项目;
18.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WGCO/GCA/WGCAF)国内外海洋物流国家开发与贸易往来支持项目,合作社基本法及组织架构项目;
19.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WGCO/GCA/WGCAF)相关的全国活动和济州国际论坛等活动项目;
20. 全球总统纪念公园建设及支援事业以及DMZIO-WGCA(WGCA/WGCAF)和平公园及支援脱北者园地建设支援项目;
21. 国际组织全球绿色气候机构IO-WGCA360个国家和五大洋无风区海洋废弃物及海洋产业、废旧塑料清除、防沙治沙、发展中国家一揽子国家级开发、海上绿色公园、零能耗房及海洋居住产业建设项目;
22. 为实践绿色技术提供资产运营咨询及在韩国国内建立各国王宫的业务;
23. 绿色技术后台基地、康复园区建设及旅游(包括医疗旅游)与发展中国家技术教育项目;
24.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WGCO/GCA/WGCAF)运用的绿色技术商品、电视购物、商品交易所、国际金融交易所、银行、广播电台、网络事务局、大学等。研究生院事业(可在全国及360个国家,地区,岛屿,部落等注册并设立分支机构);
25. 实现共同生存的共同体建设的新农村运动实践项目;
26.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WGCO/GCA/WGCAF)通过大学、研究生院培养人才,硕博论文验证及发掘知识产权、绿色商品检验总部及绿色政策研究生院教育事业;
27. 绿色技术监管培训验证,研究进修院及保护气候环境臭氧层的行政监督,国际绿色监察及绿色审计监察,监察支援项目;
28. 代理IO-WGCO和IO-WGCA(IO-WGCA,GLOBAL,WHQ),代理CCGI孟加拉业务;
29.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IO-WGCAO(WGCAF/GCA)业务代理,IO-WGCAF业务代理;
330. 可为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WGCAF/GCA)全球总部的工作设立各大洲代表处和各国总部;协助IO-WGCA(WGCO/GCA/WGCAF)各部门全球代表处总部执行项目;执行项目产生的资金用于为气候环境发掘各国和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等保护气候环境臭氧层所需绿色技术产品、国际金融引进、国际绿色认证,绿色监察、世界大使支援等。协助IO-WGCA使用世界总部业务及支援业务等ICC规则和IO-WGCA宪法规则。
31. 为保护气候环境臭氧层,保护人类和动植物,根据条约法制定的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等法律实践,在360个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向大韩民国和全世界普及绿色技术;根据“UNFCCC条约法”第1213条以及“里约公约”和“维也纳公约”制定并执行强制性条款——绿色技术实践的IO-WGCA/WGCAF宪法的相关工作;
32. 为引进国际金融交易所需进行的IO-WGCA业务代理;
33.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INGO-WGCAF/GCA/WGTO/GTO/72-SUPORG/IO-WGCO)申办文件、会议记录、执行宪法文本管理;
34.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WGCAF/GCA)的孟加拉国、印度、中国、迪拜、尼泊尔、菲律宾、马来西亚、柬埔寨、越南、缅甸、老挝等八大洲在内的360个国家的登记许可文件IO-WGCA宪法委托文件和包括上述国家在内的360个国家的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全球银行总部、绿色基金发行相关文件在大韩民国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所属的法务法人进行公证。大韩民国外交部(包括大韩民国法务部的一部分)认证及向该国大使馆提交公证和认证后中央地方法院等设立登记国业务进展情况的原文复印件的统一管理;
35. 为360个国家(地区、岛屿、部落)的许可文书原件管理,宪法受托与整合管理;
36. 包括香港在内的360个国家(地区、岛屿、部落)绿色基金发行文件统一受托管理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全球银行业务及全球银行总部管理;
37. 与全球司法机构合作,实施协调调查权,对一切对气候环境和人类产生不良影响的有机体和无机体进行监督,监察,教育,监测工作和联合调查;
38.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IO-WGCA(WGCAF/GCA)72个支援全球总部及1–72个支援机构总部管理;
39. 韩国的《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规定了国家、国民、企业、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国政府的五大政策在本国实施的法律范围内包括绿色政策,能源涉及安全保障问题。韩国与全世界各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包括了《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中的绿色技术产品实践责任,并向认证使用国(包括在TRIPs中属于知识产权适用国的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国际绿色认证业务和绿色产品供应业务;
40.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与中国政府常委牵头批准的“中国低碳产业投资中心”就所有绿色政策进行合资,合作,签署协议的全球银行、开发、建设、物流、能源、医疗、绿色药品、健康、治愈相关业务;
41. 与中国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协议的绿色物流合作和国际绿色低碳产业。中国卫生组织国际绿色业务合资、合作、获得国际绿色认证的企业、绿色产品、绿色责任协议相关业务;
42. 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全球成员国的国际和外国机构以及国际公务人员护照签发工作和管理工作;
43. 关于股东:本国际组织是通过使用绿色技术商品,永远保护地球和宇宙的有机体和无机体的机构。正因为如此,股东是地球上的有机体和无机体。
此章程规定是大韩民国法务部长官任命的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所属公证人认证后,大韩民国外交部的法务部Apostille(No.XXA202118YB895等)和中国领事认证(No.A6189319等)的文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法院公证处(No.BBW:00025272)随附文档的“IO-WGCA气候环境宪法”及其附录“IO-WGCA银行宪法章程”等为依据“国际绿色企业产业联盟章程规定”为“规定”,IO-WGCA气候环境宪法由以下规则和规范的附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国际绿色企业产业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国际绿色企业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国际绿色技术、产品、服务产业,从事国际绿色技术、产品、服务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际绿色技术、产品、服务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在中国建设完整的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哈尔滨香坊区长江路1069号北大荒创新创业大厦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国际绿色技术、产品、服务产业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国际绿色技术、产品、服务产业链;
(二)推动制定国际绿色技术、产品、服务产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联盟成员推动国际绿色产品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搭建国际绿色技术、产品、服务产业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交流与合作,维护国际绿色企业行业利益、形象;
(七)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积极应对纠纷;
(八)开展有益于国际绿色技术、产品、服务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成员 第八条 ~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 第四十二条
[附件]
1. IO-WGCA气候环境宪法
2. IO-WGCA银行宪法章程